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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子时代·荀子丨如何平衡道德教化与刑罚奖赏的关系

来源:淄博新闻网2026-01-20 15:26

  作者:王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兼职特聘教授、中国实学研究会会长)

  这个话题选自《荀子》第10篇《富国》篇。

  “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险而百姓不一。”这段话的意思是,不施行道德教化只会使用刑罚,即使刑罚种类繁多,也不能让邪恶止息;若只空谈道德教化而不使用刑罚,那么奸邪之人就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滥用刑罚而不采取奖赏的方式,那么勤勤恳恳劳作的人就得不到鼓励;如果刑罚和奖赏不符合礼制的规定,那么老百姓就会产生疑惑,社会风气就会变得败坏险恶,老百姓就无法做到万众一心、齐心协力。

  这段话主要阐述了在治国理政实践中,道德教化和刑罚奖赏之间的紧密联系,也对二者之间的权衡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这样的政治智慧,对于我们今天推进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仍然有很好的现实价值。

  荀子所说的“刑繁而邪不胜”,让我们联想到了老子《道德经》中的一句话:“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意思是说,法律越多越详细时,可能违法犯罪的行为反而会更多。老子的这一见解,与荀子所言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唯一不同的是,荀子将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说明,他认为主要还是因为“不教而诛”导致的,由于没有通过道德教化就进行刑罚惩处,就让很多人还未明事理就受到惩罚,这似乎并不公平。因此,作为从政者,首要任务是对老百姓进行道德层面的教化,先礼而后兵,先明白道理,再讲求原则。当老百姓明辨了是非之后,他们才能发自内心地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即使因违法悖道得到了相应的惩罚,他们也会坦然接受,没有怨言。如此一来,“盗贼多有”和“邪不胜”的现象,才能在根本上得到一定的改观。

  仅仅局限于道德教化,在荀子看来还是远远不够的。只依赖道德说教而不采取应有的法律措施,那些刁蛮邪恶、犯上作乱的人就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法律刑罚的震慑作用就很微小了。对于作恶多端之人,道德的教化在短时间内已经不能使其转恶向善了,一味的包容就是变相纵容,及时通过法律刑罚的惩处才能杀鸡儆猴,安定人心。因此,单靠道德教化或者法律惩处,对于社会的安定都是不全面的。道德离不开法律,法律离不开道德,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益,互取其长,才能达到最好的治国理政效果。

  荀子除了强调法律刑罚外,还十分看重奖赏的作用。他认为如果只罚不赏,那些勤恳辛劳之人就缺乏了前进的动力,有奖赏才能激发追求的目标。如果赏罚的标准不符合礼制,百姓心目中的公正标准就会失衡,因内心疑惑不定而导致社会风气败坏。这对于社会、国家来说,如同是潜在的隐形炸弹。缺乏了公平公正,社会混乱、家国不宁的恶果就是转瞬间的事情了。因此,赏罚分明十分重要,惩恶扬善才能树立公平正气,人心平则天下平,百姓安则国家安。

  在治国理政上,道德教化与奖赏惩罚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二者之间能否平衡协调,决定着国家是否得治、百姓能否得安。所以,道德教化与奖赏惩罚,是国家走向和平安定的两驾马车,缺一不可。道德教化可使人明理,把违法悖道的苗头扼杀在萌芽之中;刑罚惩戒可以弥补道德教化的不足,将邪恶小人绳之以法予以震慑。此外,赏罚标准应公平统一,是非分明,惩恶扬善才能树立起社会正气。当道德教化与奖罚之间达到适度平衡了,国家自然就能无为而治,国家治、民心安、天下平的理想自然就会成为现实了。

诸子时代·荀子丨如何平衡道德教化与刑罚奖赏的关系

(AI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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